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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收官,五大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来源:      |     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     编辑: 丁嘉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79

  近日,首部聚焦检察侦查工作的法治题材大剧《以法之名》收官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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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剧讲述了海东省检察机关在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领导下,高质效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公平正义、护航社会发展的故事。一起来看《以法之名》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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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乔振兴自杀前,留下了一段录像,称自己是黑恶势力“保护伞”,最终被发现溺水而亡。

  检察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可能涉及多个罪名。

  如果检察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检察官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同时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

  如果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包庇、纵容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包庇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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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万海集团通过暴力手段强迫交易,低价强抢东平市集散交易中心,并犯下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行。但就在万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开庭现场,检察官宣读公诉书时,在下方旁听的万海集团律师张文菁却当庭喊冤,坚称万海是遭人栽赃陷害,随后被法警拉出法庭。

  干扰庭审秩序,该担何责?

  法院在庭审之前都会宣布法庭规则,但通常是针对旁听人员而不是针对被告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有时难以将其合法辩护与扰乱法庭秩序明确区分,所以在适用相关法律规范时应当更加慎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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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菁一心想证明自己不是万海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参与人员,在其当庭申辩后,背后一直有人以各种手段威胁她,甚至在看守所中以其女儿的安全警告张文菁不要乱讲话。此种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剧中情节,背后的人此行为首先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此外,以危害亲属人身安全等手段威胁证人作伪证,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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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年前,乔振兴与洪亮共同主办的“1·31”枪击杀人案,因当时有人从中作梗,导致抓错了主犯。真正的凶手实为王大有,而其背后的“老师”为保他周全,威逼利诱孙一虎顶罪。最终,孙一虎被判处死刑。

  让他人顶杀人罪,有何后果?

  剧中,“老师”的行为本质上是以故意杀人的手段去威逼利诱孙一虎作伪证,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老师”明知“1·31”案涉及人命,孙一虎一旦“顶罪”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仍然威逼利诱其以顶罪的方式放弃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故意杀人罪重于妨害作证罪,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此外,孙一虎顶罪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其已被执行死刑,故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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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夺取万海家的矿产,陈胜龙与熊磊蓄意策划了一场矿难,导致人员伤亡。调查组深入调查后发现,其中竟有警方人员暗中操纵。

  姜红军作为刑警队长,收受贿赂、销毁证据,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姜红军销毁证据的行为,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因徇私枉法罪的刑罚更重,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但是,姜红军徇私枉法的动力之一,是收取了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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