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盗砂贼销赃遇骗子,都栽了! 丰城市人民法院:3人犯盗窃罪,1人犯诈骗罪
丰城市3名盗贼窃取无人看管的机制砂谋取私利,在交易中被他人诈骗。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夏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3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3月,王某经朋友告知,丰城市某处堆放着2000余吨无人看管的机制砂,遂心生贪念,打算将其据为己有。随后,王某找来朋友夏某某、杨某某,3人在明知机制砂归他人所有,且未找寻及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商议盗卖这些机制砂。
王某安排夏某某、杨某某寻找买家。通过中间人联系,3人与经营砂场的唐某某达成交易,以远低于市场价的15元/吨(不含运费)出售,并约定由唐某某自行安排运输。
同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唐某某联系货车将砂石分39车运至其砂场。在运送过程中,唐某某见机制砂数量庞大,企图通过减少每车实际重量来骗取更多利益。于是,在机制砂过磅时,唐某某要求某过磅站工作人员在称重时出具2份磅单:真磅单记录实际重量用于司机结算运费,假磅单每车虚减5吨用于与卖家结算货款。通过该手段,唐某某累计骗取195吨机制砂,价值1.1万余元。
经查明,被盗的机制砂由游某某实际承包加工并堆放待售,市场单价为57元/吨,总价值12.8万余元。扣除开支后,被告人夏某某及杨某某各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夏某某、杨某某到案,其亲属分别与被害人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3人因此取得游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唐某某则主动投案,其家属退缴了所有诈骗款。今年3月6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夏某某、杨某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唐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