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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法院:透过“小窗口”映射“大温暖”

来源:      |     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     编辑: 丁嘉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79

  “罗法官,真没想到这起纠纷在诉前就解决了,真是太感谢您了!”张先生将一面锦旗送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下称袁州区法院)立案庭,感谢立案庭负责人罗婷法官帮他快捷、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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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袁州区法院立案窗口收到张先生的诉状。张先生起诉李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小孩的约定。原来,张先生与李女士此前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在孩子成年后赠与孩子。离婚后,双方未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鉴于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将房子赠与小孩,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受到严格保护等综合考虑,相关部门表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还无法办理。无奈,张先生考虑再三,最终只好起诉至法院。

  因家庭情况变化,张先生需用该套房子办理贷款,打算将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名字变更为自己单独所有。考虑到家庭整体利益,李女士也同意了这一想法。然而,鉴于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将房子赠与小孩,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受严格保护,相关部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表示无法办理更名手续。无奈之下,张先生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

  袁州区法院立案庭接收材料后,负责人罗法官仔细审查案件。她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就离婚协议中涉房产处理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依据此规定,该案当事人或许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能解决问题。

  为推动纠纷妥善解决,罗法官主动与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她第一时间联系张先生,告知其存在更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并详细说明相关办理流程。

  三天后,张先生顺利完成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更名手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张先生对罗法官的帮助感激不已,送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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