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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     编辑: 丁嘉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79

  6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是在全国率先出台、全面涵盖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重要自然资源要素实施监督检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提升我省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护质效,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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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当前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资源安全底线,先后实施了一系列严打严管硬措施,全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违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仍时有发生,自然资源保护质效有待提升。此外,各类审计、检查以及纪检监察、扫黑除恶等工作也反映我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共同责任机制执行不畅,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现、线索移交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迎九表示,制定《条例》是全面衔接上位法新内容履行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客观要求,也是破解当前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突出问题强化监管和执法的现实需要。

  据悉,《条例》是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准则,是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立我省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完善发现、处理、问责全链条监督体系,适应新形势下的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联合会商、通报督办机制

  据介绍,《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自然资源适用范围、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和全流程规范自然资源监督检查等。

  其中,《条例》强化部门协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联合会商、通报督办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线索互联。在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方面,《条例》规定省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规范实施自然资源督察,要求开展督察时应当向被督察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明确督察事项、时间及有关要求等。规定省政府可以通过下达督办函、约谈、依法向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建议等方式督促被督察政府认真组织整改。

  在全流程规范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方面,《条例》明确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巡查、抽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并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对现场拍照等措施。自然资源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和共享,推进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与数字技术应用融合内容,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等。

  “我们将采取有力有效举措,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涂迎九表示,将全方位、多形式开展《条例》宣传和普及工作,细化落实举措和凝聚部门合力,落实多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机制,科学计划、合理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形成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合力。

主办单位: 江西省委政法委 江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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