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清理杂草摔伤 铜鼓法院巡回审判解纷争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大塅人民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24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粉末厂做工,工作内容为在厂后山砍树。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吴某在清理靠近马路一侧山上的杂草时,因山体坡度陡峭,不慎从山上摔下受伤。吴某先后在铜鼓、南昌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吴某认为,被告某粉末厂作为雇主,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至今未获任何赔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粉末厂辩称,其与原告吴某未建立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经承办法官调查,该粉末厂后山每年需清理杂树杂草。事发前,某粉末厂负责人陈某雇请邹某做工,李某跟随邹某工作。因人手不足,陈某要求李某多找几人,后经介绍,原告吴某一同参与工作。期间,原告未与某粉末厂陈某直接沟通。事故发生后,陈某安排人送吴某就医。后期工资由粉末厂陈某发给邹某,再由邹某发给李某,李某分发给原告及其丈夫时某。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同意原告追加邹某、李某、时某为被告的申请。
为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划分,承办法官前往原告受伤地粉末厂后山实地调查,了解工作危险程度,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就地开展巡回审判。实地走访后,法官发现山坡陡峭,清理杂树杂草工作存在一定危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风险而未注意安全,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审时,原告认识到自身问题,但各被告均不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各方就责任分配问题争论不休。
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多方沟通,原、被告当庭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对被告邹某、李某、时某的责任追究,自担本案 60%的责任;被告邹某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被告某粉末厂承担本案40%的责任,向原告支付 8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