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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 护她平安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3月07日     |     编辑: 夏宇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79

为进一步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扩面提质增效,引导妇女“法律明白人”带动家庭学法用法,3月4日,由新法治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第789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妇联开展妇女“法律明白人”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业务培训。

此次培训邀请了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熊昊霞律师现场授课。熊昊霞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专题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讲解了家庭纠纷的排查与化解方法。80余名妇女“法律明白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剖析案例 现场互动

妇女“法律明白人”在带动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参与基层治理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东湖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黄招华介绍,为了进一步推进妇女“法律明白人”培养扩面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妇女“法律明白人”的带头作用,组织了全区部分乡镇(街道、管理处)妇联专干、妇女“法律明白人”骨干以及妇联干部参加此次培训。

熊昊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丰富的案例,生动形象、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婚姻关系及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重点讲解了“生育手术必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拓宽妇女被性骚扰维权渠道”“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不受限制”“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等九大亮点内容。授课中,熊昊霞还采用提问的方式与学员展开热烈互动,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帮助大家在家事调解中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有效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参加此次培训的妇女“法律明白人”纷纷表示,将会学以致用,用心用情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带动身边家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共建共治共享平安东湖贡献巾帼力量。

东湖区彭家桥街道“法律明白人”龚瑜说:“此次培训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针对群众最关注的问题,熊律师结合真实案例讲解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婚约彩礼、家事纠纷等问题,并且提供了解决婚姻矛盾纠纷的策略和方法,对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明确性骚扰的界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全面发展。”熊昊霞介绍。

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熊昊霞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这意味着,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平时工作、学习或生活中,有一些女性曾遭到性骚扰,令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但是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如何举证?这些为女性维权增添了难度。”熊昊霞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熊昊霞认为,相比于修订前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如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且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职场性别歧视是一个老话题,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面试询问婚育情况、私自限制岗位录取性别等措施,为女性就业增设“隐形门槛”。熊昊霞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招录(聘)作了5条禁止性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王女士是某商场柜台销售员,近期因为怀孕向部门领导请假做产检,商场人事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当按照病假处理,遂扣除了王女士的工资,并且以缺勤为由扣除了王女士当月的全勤奖金。

“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产检请假为由扣除其工资呢?”熊昊霞的提问引起了大家的积极讨论。熊昊霞解释,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障,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该规定是对职场女性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张某与左某于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信任,经常发生争吵。左某心情不好时,还会无缘无故对张某实施殴打和辱骂。2022年9月17日,心情不好的左某到出租房找张某麻烦,不仅摔东西,还对张某拳打脚踢。

“遇到这样的情况,张某该如何保护自己?”熊昊霞的提问引起了在场“法律明白人”的讨论,“张某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会根据情况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然后,张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警方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法院一般会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熊昊霞解释,报警其实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

熊昊霞介绍,早在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不仅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暴力行为。然而,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

熊昊霞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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