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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索赔9万元?法院:不用赔偿

来源: 江宁开发区法院     |     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     编辑: 夏宇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79

路见不平,

该不该“一声吼”?

见义勇为之后,

对方以自身财物遭受损害为由

将自己告上法庭,

又该怎么办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一天夜里,正在散步的阿正(化名)看到前方有两男一女发生了争执,本不想多事。没想到事态越来越严重,只见其中一名男子将女子的电瓶车踹倒,并打了女子一巴掌,另一名男子在一旁却没有制止。阿正赶紧过去劝架:“有什么事情报警,不要打女人!”

原来,打人男子小强(化名)与被打女子丽丽(化名)是一对夫妻,丽丽见丈夫夜深未归,骑电瓶车出来劝其早点回家,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争执。阿正劝架过程中,与小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小强的手表和眼镜摔落到地上受损,共计损失约9万元。小强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阿正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一起由被告阿正关心并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身边可能正在受到侵害的弱者、在知晓情况后继而热心劝架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虽在劝阻过程中,阿正的行为有失足够的冷静和理智,与小强发生口角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但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小强不听其妻子劝解回家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执。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小强在与丽丽争执过程中,对丽丽有扇打行为;阿正前来劝架后,小强对阿正有用力推搡、挥手行为;丽丽上前劝阻两人拉扯过程中,亦有抱住小强手臂拉拽的动作等;小强所戴的手表是在综合因素作用下松动并进而摔落在地。在当时情形下,对阿正的上述行为不应苛以过高的注意度要求,否则将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程度和预期。同时,小强知晓阿正的行为系劝架,但仍对阿正抱有过分敌意,故对小强要求阿正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被损坏的手表及报价单

作为路人的阿正,并没有顾虑其本身可能因此牵涉的纠纷和麻烦,能在此时上前关心询问,并对小强的行为进行劝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落实到具体的生活形态,其行为应该予以提倡和鼓励。

2月16日,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阿正不需要对小强在此次劝架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一审宣判后,小强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未在上诉期内完成缴费,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按上诉人小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级法官 张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司法裁判的主要作用是定分止争,但也承担着回应社会需求、传播主流价值的责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司法裁判、化解矛盾纠纷的始终,彰显了民法典强调的公平正义、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可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是我们司法裁判的指引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良药。

“友善”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中之一,是对我们公民的内在价值要求,同时也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良善、热心、勇敢同时也是我们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一直以来秉承的优良传统。

本案中的被告阿正将其良善、热心的内在价值追求,在勇敢的加持下,外化于行动、落实于具体的生活形态,为了保护弱者,不惧自身有可能因此遭受的侵害和面临的麻烦,这正是见义勇为的具体体现。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及相关免责条款的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作为司法机关,对于被告这样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鼓励和提倡,并期望通过这样一个鲜活的案例,让人民群众深刻地感受到司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决心和态度。本案裁判回应了社会上“帮不帮、扶不扶”的消极思想,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也让见义勇为的助人者敢于、乐于继续行动,让受困、受助者亦更有安全感,让人民群众更感幸福。

主办单位: 江西省委政法委 江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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